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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东随便驱逐房客,最高罚款25,000

2017-9-4 06:37 PM| 发布者: admin| 查看: 1837| 评论: 0

安省为保障租客权益而推出的连串新措施,今日(9月1日)起宣告生效,以使租客在出租单位住得更感放心,无用害怕业主无理逼迁。
今日起作準的新规定,指明业主如果要终止租约,以便收回单位自住或给家人住,业主必须按照以下措施进行﹕
* 给予租客一个月的租金作补偿,或者给租客提供另一个可以接受的单位入住。
* 如要收回出租单位,比须在至少一年前的时间内向租客提出。如果在收回住宅单位的一年时间内刊登广告、重新出租、又或者拆卸∕改建单位,业主将被视为言行不一没诚信,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自己清白,否则将被罚款高达25,000元。
省府实施的这些新措施,目的在于保障租客的权益,劝阻业主切勿非法逼租客迁出,不论他们的意图是想将将单位改建成短期租住,抑或以更高的租金出租单位。
上述连串保障租客权益的措施,是省府整体公平住房计划(Fair Housing Plan)的一部份。其他的措施包括扩大租金管制,将1991年11月1日以后落成使用的私人出租楼房纳入受到管制之列。

促使出租楼房更为公平,租客更易于寻找租用,是省府打造安省大计的一个环节,以为省民创造更多工作,进一步促进安省的经济蓬勃发展,以及省民日常生活得安稳。
安省房屋事务厅厅长米尔逊(Peter Milczyn)说﹕「住客无端被逼迁,得急于寻找新的住处,还要付出突然要搬家的开支。省府提出保障他们权益的新措施,将有助於减轻这个过渡期的负担,而在某些的个案中,更可因为禁止非法逼迁而完全不用迁走。」
根据上述的变更,只有个別的业主,可以根据“业主自用”(landlord's own use)规条终止与租客的合约。公司企业不能使用这个条款逼使租客迁出所租住的单位。
又根据《住宅租赁法》(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),业主明知故犯,恶意终止租赁合约,将被视为触犯法例。经定罪后,最高罚款为25,000元。安省现有大约120万人居住於私人租赁楼房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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